商標授權公證終于受到了足夠的重視。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一向重視商標授權和確認的行政案件的審理。它于2010年發(fā)布了《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闡明了法律在某些問題上的適用性,并在司法實踐中發(fā)揮了積極的指導作用。
近年來,尤其是在過去的兩年中,商標授權和確認案件的數(shù)量迅速增長。據(jù)統(tǒng)計,自2001年商標法修改以來,此類案件已被人民法院納入司法審查范圍。2002年至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共審結行政訴訟一審案件2624件。進行商標授權和確認。法院共受理一審商標行政案件2161件,2014年增加到7951件。2015年,北京市知識產權法院受理一審商標案件7545件,其中商標授權和確認的行政案件5501件,約占其的73%。一審案件。
根據(jù)《商標法》第10條第1款(8)的規(guī)定,“危害社會主義道德或其他不利影響”的商標不得用作商標。這次發(fā)布的《規(guī)定》進一步闡明,如果商標標志或其組成要素可能對我們社會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負面影響或負面影響,人民法院可以判定該商標屬于第10條第1款(8)規(guī)定的“其他不利影響”。
當事人根據(jù)《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主張爭議商標是其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的復制,模仿或者翻譯,不應當注冊或者無效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和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確定是否容易造成混淆:商標符號的相似程度;商品的相似程度;要求保護的商標的獨特性和流行性;有關公眾的關注程度;其他相關因素。商標授權公證的需求,可以在平臺上得以實現(xiàn),三月已經推出了全國首家商標授權公證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