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當事人高某來到鄄城公證處稱:父親高某某于今年2月22日因病在鄄城縣死亡,死后在鄄城縣農(nóng)村信用合作聯(lián)社董口信用社遺留有人民幣存款21869.75元整及存款利息,母親徐某某死亡多年,祖父、祖母也已死亡多年,并同時提交高某某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銷證明》和高某某生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親屬關(guān)系證明》及高某某的《婚姻證明》、《銀行存款證明》等證明材料,自己又是高某某的唯一女兒,只有自己才有權(quán)繼承父親遺留的遺產(chǎn)。
值班公證員李文革認真接待了公證當事人高某,并依照《公證法》和《
公證程序規(guī)則》及《辦理繼承公證的指導意見》的規(guī)定嚴格審查了高某提交的所有證明材料,同時對高某進行了詳細的詢問,制作了《公證詢問筆錄》,在詢問過程中,值班公證員李文革發(fā)現(xiàn)高某提交的證明材料與其陳述的事實不相符,有很多疑點,遂決定向處委會匯報,并深入村、鎮(zhèn)進行認真細致核實。通過調(diào)查、核實,其真實情況是:“高某的父親高某某死亡,母親徐某某有精神病,在高某三歲時失蹤一直未歸,不能確定其母親死亡,祖父、祖母已死亡多年,高某的確是高某某的唯一的女兒”。公證員嚴審細核發(fā)現(xiàn)破綻,公證當事人高某見目的未達到要求撤回申請,并當面向公證員承認自己的錯誤,請求
公證處和公證員的諒解。
在當事人高某撤回公證申請時,公證員李文革告訴高某:你撤回申請可以走法院的特別審判程序,先到法院依法提出申請,然后由法院受理后通過審判宣告你的母親徐某某死亡,并下達判決書,然后再拿法院判決書到
公證處申辦該繼承公證。